第八届“太白杯”四川绵阳桥牌公开赛
补充规定
一、执行中国桥牌协会2013年审定的《中国桥牌竞赛规则》及《中国桥牌竞赛规则补充规定(2017年度)》。
二、比赛办法
按《竞赛规程》执行。
三、序号及编排
(一)序号:
按照中国桥牌网上比赛报名公示的编号确定。
(二)编排
1、第一阶段第1轮编排由计算机计分系统随机产生,以后按高对高、低对低进行编排。
2、第二阶段各组第1轮编排以第一阶段比赛名次按高对高、低对低进行编排。
3、参赛队为单数,将出现轮空队,轮空队按12VP计分。
(三)主客队:
1、单数轮时相遇两队间队号小的为主队,双数轮时相遇两队间队号大的为主队。
2、主队在开室坐南北、闭室坐东西。
(四)座位选择权:
各队均无座位选择权。
(五)出场名单的填写
采用直接入座方式,如有异议,采用背靠背方式填写出场名单。
四、比赛程序
(一)禁止使用黄色体系;禁止使用棕色约定叫。
(二)每名赛员均须携带本对的中文《约定卡》(其中可内含桥牌专用英文符号)参加比赛。
(三)心理叫牌
1、第1阶段排位赛禁止使用心理叫。
2、第2阶段争优赛A组限制使用心理叫,每轮比赛每对牌手允许在一副牌中使用心理叫。但约定叫和人为强开叫禁止用于心理叫。
3、第2阶段争优赛B组禁止使用心理叫。
(四)比赛用牌:比赛全程采用计算机预制比赛用牌。
(五)比赛采用电子信息采集设备记分。
由南家负责操作录入器,按规定完整、准确地逐副录入,西家负责核对确认。在每轮结束离开赛桌前,双方应再次核查每副牌的录入情况,发现错误,须立即报告裁判进行更正。离开赛桌后除方位错误经裁判确认后可以更改,其余的更改得分不得增加。
(六)更改时限
每节(轮)比赛成绩公布30分钟内(或按裁判长另有之规定)为更正记分错误的有效时限,逾时不得更改。
(七)比赛用时:
1、上场时限:所有赛员均须于比赛规定开始前5分钟入场就座,准备比赛。
2、比赛时限:12副牌 90分钟
3、如有迟到或超时,按《中国桥牌竞赛规则》规定进行判罚。
五、带分办法
(一)执行《竞赛规程》确定的带分办法。
(二)带分不能整除时,按四舍五入标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六、积分相同时的名次决定办法
VP相同时,按《中国桥牌竞赛规则》第四十六条三款确定名次。
七、牌桌上的程序
(一)关于提醒
1、应该提醒
下列各类叫牌应该提醒:
(1)约定性叫牌;
(2)有特殊含义或者基于同伴间特殊协议的叫牌;
(3)对于同伴开叫或者争叫的跳叫新花色不逼叫;
(4)对于一阶花色开叫,未作过叫牌的应叫人应叫新花色不逼叫。
2、所有的加倍/再加倍均不需要提醒。如果需要知晓对方加倍/再加倍的含义,你可以主动要求对方解释。
3、提醒方式
(1)需要提醒时,运动员必须立即向屏幕同侧的对手作出提醒,当推盘到达另一侧时他的同伴也必须向屏幕同侧的对手作出提醒。提醒者把提醒卡放置在推盘上屏幕同侧对手的叫牌栏中他的最后一个叫牌卡的上面;被提醒者以把提醒卡归还给对手的方式来告知已收到提醒。提醒者不得采用其它方式或越过屏幕作出提醒。
(2)未按照规定的方式作出提醒,如果对方表示未得到提醒的,则视为未作出提醒。
(3)在使用非正常约定时,使用者应该特别作出提醒并主动进行解释。
(二) 询问和解释
1、所有询问与解释必须以书写方式进行。
2、竞叫期间的任何时候,运动员可以要求屏幕同侧的对手解释他们的叫牌。
3、从竞叫开始到打牌完成期间,运动员只能从屏幕同侧的对手处得到解释信息。打牌阶段的询问和解释应该关闭屏幕进行。
八、比赛纪律和礼仪要求
比赛期间,所有参赛人员要遵守(但不仅限于)以下要求,如有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桥牌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比赛纪律的规定。
(二)无论何种原因,如果中途退出比赛(含被判弃权)的,执行《中国桥牌竞赛规则补充规定(2017年度)》相关规定。
(三)尊重对手、尊重同伴、尊重裁判,不得在比赛过程中出现不礼貌的语言或行为,如有违反,按规则第55条三款处理。
(四)赛场内不得开启移动通讯工具。如有违反,按规则第55条四款处理。
(五)赛场、赛场内卫生间及赛场前附近区域禁止吸烟。如有违反,按规则第55条五款处理。
(六)饮酒后不得进入赛场,不得在赛场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如有违反,按规则第55条六款处理。
(七)比赛中如果需要离开座位,必须征得裁判同意,并且与对方运动员(或者裁判指定的人员)结伴而行。如有违反,按规则第55条七款处理。
(八)每轮比赛结束后,赛员须将本方位的叫牌卡整齐地放回到叫牌盒内;录入器、记分垫板放在牌桌(或茶几)上;南北方赛员负责将推盘按正确方位指向放在牌桌上。如有违反则第一场警告,第二场起扣相关队0.5VP。多次或严重违反本条规定的将受到进一步处罚,由组委会决定。
九、申诉
(一)比赛设仲裁委员会受理各队申诉。
(二)所有申诉必须在该节(轮)比赛正式分数公布后30分钟内向裁判提出(裁判长另有要求时按裁判长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履行申诉程序。申诉费每次人民币500元。